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和管理办法

发布者:陆杰发布时间:2023-03-02浏览次数:6552

2015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学历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统称主办高校)在我省设置的举办学历继续教育的业余教学点、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等(以下统称校外教学点)。校外教学点是对学历继续教育学员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校学历继续教育。

第四条 主办高校是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的第一责任主体。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应纳入主办高校人才培养体系,切实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学历继续教育政策规定,执行主办高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 置

第六条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应遵循资源优质、布局合理,总量控制、增减相当的原则。

(一)资源优质。要本着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引进外省高校优质资源、整合建设全省普通高校继续教育优质资源的发展理念。主办高校二级学院(机构)不得对外办学。设置医学、相关医学、药学等专业的,须经省卫生厅职能部门审核同意。

(二)布局合理。校外教学点必须有连续或隔年持续稳定的生源,原则上设置在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少数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在县城。同一设点单位原则上最多和3所主办高校合作,且不得设置同一层次、同一形式的相同专业。

(三)总量控制。全省设置的校外教学点总量控制在一定的规模。本省高校原则上每个省辖市只准设立1个校外教学点。省外“985”高校在我省设立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其余省外高校设立总数不超过3个。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一个省辖市合作高校数不超过5个。

(四)增减均衡。以省辖市为单位,设置新的校外教学点数不得超过两年内年审撤销的校外教学点总数。主办高校一次新增校外教学点数不超过2个,设点单位一次新增合作高校数不超过1个。

第七条 主办高校必须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设置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应为经批准设立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以及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等,具备承担普通高校学历继续教育相关专业教学管理服务的设施条件。

(一)有固定的教学场地。每个教学班有固定的教室,能保证学员进行必要的实验。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

(二)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每6个学生不少于一台,总数量不少于50;理工医农类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其它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50万元;外语类专业(经批准开办)还应具备40座以上语音室。

(三)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与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100M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有无线网络覆盖。

(四)具有符合现代信息化教学的网络教室和设备;具有咨询、学习体验、办公等专门的服务功能区域,并向学习者开放。

(五)有一定的图书资料,其中专业图书藏量5000册以上,或有免费使用的专业电子图书资料库。

(六)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非学校场地作为办学用房的,须有消防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有食堂的校外教学点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

社会教育培训机构除了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同时必须由批准设置该机构的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推荐书。

2. 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不得租赁。

第八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成立由主办高校代表、设点单位负责人、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办高校人员担任,校外教学点配备副主任1-2人。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应根据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配备符合条件、数量充足的教师及教辅人员。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校讲师以上职称。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则上辅导教师不得少于2人,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50人增加1名辅导教师配备,管理人员按每增加1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员配备。

第十条 校外教学点按大学(学院)名称之后冠以校外教学点所在地设点单位名称的规范命名。如,××大学(学院)××校外教学点。

  

第三章备案

第十一条 新增教学点由设点单位和高校联合向设点单位所在地省辖市(县)教育局提交材料,经核对报省教育厅复核后告知性备案。省教育厅每两年集中备案一次。

第十二条 新增校外教学点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校外教学点备案表。主办高校通过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数据采集平台与管理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导出《校外教学点备案表》并加盖主办高校和设点单位公章。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社会需求、生源预测、设点单位当地相关教育资源情况分析等。

(三)校外教学点设立协议书。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 校外教学点办学地址及招生区域范围;

2. 校外教学点拟开设的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层次、学习年限、招生区域、招生对象、招生人数等;

3. 主办高校、设点单位以及管理委员会各自的职责、权利、义务;

4. 主办高校和设点单位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拟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教学形式(面授教学、网络教学、面授为主或网络教学为主)、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五)设点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

1. 办学场地证明。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

2. 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包括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台数、理工医农类专业的教学仪器设备、外语类专业的语音室等。

3. 验资报告。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设点单位验资证明报告(资产来源、资金数额、资金使用情况、产权所属等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4. 设点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非公办学校的设点单位,需要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 拟聘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或专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 拟聘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聘书等复印件;拟聘用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聘书等复印件。

  

第四章招生

第十三条 加强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管理。严禁主办高校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以任何形式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严禁违规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有偿提供或接收生源。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必须由主办高校统一印制与寄送。校外教学点每个专业开班人数不得小于15人,否则不予开班。

第十四条 严格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管理。校外教学点在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中使用的章程和广告,只能表述本校外教学点经备案的相关信息,并经主办高校核准后,由所在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方可发布。

招生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不得夸大其词、虚假承诺。名称不得缩写、简称;不得混淆学历继续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区别;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不得作任何可能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主办高校法定代表人对所设立校外教学点使用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严厉打击非法招生和招生诈骗活动。对涉嫌招生诈骗案件,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教学管理。主办高校应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公共课、专业基础课课时数不得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授课时数的40%,现代远程教育主干课程面授与远程授课时数不得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授课时数的80%。每个专业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由高校派出主讲教师的比例不低于60%,专业课由高校派出主讲教师的比例不低于90%。利用互联网开展教学的专业,专业课课程每学期面授辅导不得少于两次8课时。

第十七条 加强学籍管理。各主办高校统一管理学历继续教育学籍学历数据,确保新生注册、学籍异动、毕业证颁发与电子注册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及时到位,准确无误。严禁将学籍学历数据管理权下放到校外教学点,严禁随意更改学生报名考试和招生录取信息。

第十八条 加强财务管理。学历继续教育收费应由主办高校统一实施,并出具正式收费票据。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向学生收取费用。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其退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校外教学点的经费,必须用于校外教学点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加强教育教学监控。校外教学点年审工作通过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数据采集平台与管理系统完成。主办高校与校外教学点须指定专门人员,按要求如实上报各种管理信息,逾期未报或上报数据失实,将暂停校外教学点招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办高校相关责任。市(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核查该系统采集信息真实性,并以此为依据,对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师资建设、教学计划执行、学籍管理、考试管理、教学设施条件建设、经费与收费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年审

第二十条省教育厅每年1月底以前组织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设立在所辖地的校外教学点进行年审。

(一)年审内容

1. 招生及招生秩序;

2. 教学及教学管理;

3. 学籍管理;

4. 收费及财务管理;

5. 建点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

6. 行政、后勤、安全等方面管理;

7. 教学资源的建设、共享和开放;

8. 学习支持服务;

9. 申请变更备案的事项。

(二)年审程序

1. 主办高校自检。主办高校就年度招生办学情况,通过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数据采集平台与管理系统提交自查报告,并导出《江苏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年审表》,报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2. 省辖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抽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年审工作要求,根据省厅反馈的主办高校自检报告和校外教学点上报的年审材料,对所辖的校外教学点组织进行必要抽查,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省教育厅。

3. 省教育厅复查。省教育厅对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年审结果进行复查,并视需要组织专家对校外教学点进行实地检查,最后公布年审结果。

(三)年审等第评定

主办高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年检评估标准》(见附件1),对校外教学点作出等第评定。评定等第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第。年审基本合格的校外教学点,限期整改,并于规定时间报送整改报告至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省教育厅。年审不合格的校外教学点,限期整改并暂停下一年度招生,直至撤销校外教学点。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主办高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备案新增校外教学点、暂停成人教育招生并依法依规追究学校相关人员的责任。

1.学校(含内设机构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私设站点招生办学的。

2.学校对所设校外教学点疏于监管,教学质量无法保证或出现违规办学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违反其他国家政策和我省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成主办高校暂停招生并限期整顿或予以撤销。函授站撤销后,主办高校与设站单位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及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和公布。

1.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招生、买卖生源、站外设点、乱收费等违法或违规办学行为的。

2.不能提供基本教学条件或履行教学职责,日常管理混乱,教学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的。

3.未通过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估的。

4.超出校外教学点职责或建站协议进行招生办学活动的。

5.违反其他国家政策及我省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的,依照党纪国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现有教学点,凡办学条件未达到本办法的设置标准的,均应通过年检、评估、督导等机制,促其在规定年限内达标。

第二十五条对开放大学在省、市、县电大以外设立的教学点、自学考试社会辅导点、高等学校面向在职从业人员进行的其他学历教育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